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通关

发布于 2019-12-31 14:14:54

一、跨境电商服务试点
二、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相关概念
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: 1、跨境电商平台 2、跨境电商交易平台企业 3、跨境电商支付企业 4、跨境电商物流企业
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相关平台:跨境电商交易平台、跨境电商通关监管平台、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
三、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税收政策
进口原则:个人自用,合理数量
2016年4月8日前 参照邮递物品,单次限额1000元
2016年4月8日执行后,单次交易限值2000元,年度交易限额20000元 ,2019年1月1日之后,单次上调到5000元,年度上调到26000元
实际交易价格(包括货物零售价格、运费、保险费)作为完税价格
出口: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
四、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通关监管过度期
过度期内仍按该通知规定征税
五、跨境电商零售通关业务流程
一线:
1210 试点城市 免于验核相关许可证件
1239 非试点城市 不予免验
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相应的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“三单”信息
二线:
汇总征税:海关放行后30天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,第31天道45天内向海关办理汇总征税手续
一般出口汇总申报:每月10日(遇休息日的顺延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)前将上月(12月为当月)的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,并办理相关的出口退税、结汇等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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